近年来,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及其“挖矿”活动在全球范围内引发广泛关注,我国出于能源安全、金融稳定及环境保护等多重考量,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采取了严厉的清理整治措施,在此背景下,因虚拟货币挖矿被叫停、设备被清理、项目被关停而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逐渐增多,成为行政法领域一个新兴且复杂的议题,虚拟货币挖矿行政诉讼不仅关涉个体财产权的保护,更折射出新兴技术发展与传统监管框架之间的张力,以及如何在法治轨道上实现有效监管与权利救济的平衡。
虚拟货币挖矿行政诉讼的兴起与背景
虚拟货币挖矿本质上是利用特定算法(如工作量证明PoW)进行大量数学运算,以争夺记账权并获得虚拟货币奖励的过程,这一过程消耗大量电力资源,且与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相悖,虚拟货币交易及相关活动易滋生洗钱、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违法犯罪风险,扰乱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
为此,我国多个部委及地方政府相继出台政策,明确要求禁止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并对其予以全面清理整顿,从内蒙古、青海等早期挖矿集中地到全国范围内的清退,一系列行政措施迅速落地,对于部分投入大量资金、人力、物力参与挖矿的主体而言,突如其来的关停和清理使其面临巨大的经济损失,当他们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如责令停止挖矿、拆除设备、切断电源、罚款等)侵犯其合法权益时,行政诉讼便成为其寻求救济的重要途径。
虚拟货币挖矿行政诉讼的核心争议焦点
此类行政诉讼通常围绕以下几个核心争议焦点展开:
-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 职权依据: 行政机关是否具有作出相应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某些地方政府或部门出台的“禁矿令”是否有上位法支持,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 事实认定: 行政机关对“挖矿行为”的认定是否清晰、准确?是否将普通的数据中心、云计算业务与虚拟货币挖矿行为混淆?
- 法律适用: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有效?特别是在国家层面尚未出台专门针对虚拟货币挖矿的统一法律的情况下,地方性法规、政策文件的适用边界成为争议重点。
- 程序正当: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前,是否履行了告知、听证、陈述申辩等法定程序?在强制拆除设备前是否进行催告、给予复议或诉讼期限等。
- 目的正当性与比例原则: 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公共利益的正当目的?所采取的措施是否超越了必要限度,是否给相对人造成了过大的损失?即是否符合比例原则中的适当性、必要性及狭义比例性要求。
-
虚拟货币挖矿的“合法性”地位与权益保护:
- 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 尽管我国不承认虚拟货币的货币地位,但参与挖矿所投入的设备、电力、场地等形成的财产权益,以及通过挖矿获得的虚拟货币本身是否属于“虚拟财产”,其合法权益能否受到法律保护,这是诉讼中的核心前置问题。《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虽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具体适用仍有待明确。
- 投资风险与信赖利益保护: 相对人常以其基于对地方政策的不当信赖(如早期某些地区对挖矿的默许或鼓励)而进行投资,行政机关后来的“一刀切”关停损害了其信赖利益,这种信赖利益是否值得保护,以及在多大程度上保护,是法院考量的难点,行政机关是否有义务对投资者进行合理补偿或安置,亦存在较大争议。
-
地方政策的冲突与上位法优先:
部分地方政府在清退挖矿过程中,可能出台了一些与国家宏观政策精神一致,但在具体执行标准、程序或补偿机制上存在差异甚至冲突的地方性文件,行政诉讼中,法院需要审查这些地方政策是否与上位法相抵触,并决定其是否可以作为行政行为的合法依据。
